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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4-27 文章来源: 切换语言:English / 简体中文
审理法院认为,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,商家为了澄清“差评”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,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;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,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。依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,法院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,删除公众号文章中“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”表述,以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,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,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